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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角度看新金融政策环境下文化金融的发展路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017年9月11日 

  

  金巍

  文化金融的发展是曲线前行的,与整体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环境具有紧密的关系。今年以来,整体金融政策环境更加趋紧,传统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热情持续下降,股权投资市场也出现很多不确定性,文化金融发展已经进入了监管与发展并重、规范与创新两难的关键时期,这是一个“冰火两重天”的时期。业界需要在新形势下寻找平衡,正确认识文化金融的定位和作用,明确文化金融创新的路径和对策。在新的金融政策环境下,文化金融发展上应重视以下几个变化,积极推动文化金融实践。

  金融改革趋于安全与监管导向 应明确服务文化生产定位

  笔者曾提出,文化金融与国内、国际整体金融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是文化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近期在金融政策环境方面最具影响的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在2017 年 7 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并提出了四点原则,其中要求“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的金融改革方向对文化产业和文化金融提出了新的思考命题,也引发了文化产业界对自身发展的很多疑虑。

  首先,明确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明确文化金融的服务文化生产的定位。不能简单将哪类产业和行业划归实体经济或虚拟经济,要看价值产生过程及资本与(物质和精神)生产的紧密程度。如果非要归类,文化产业依然属于实体经济范畴,应将其关系看作是子集和交集的关系,应认识到“金融服务文化产业”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题中之义。很多人将文化产业和实体经济对立起来是欠缺严谨的学术精神的,危害也比较大。事实上,很多部门和机构正在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名义自觉不自觉地排斥文化产业。如果以非此即彼的逻辑,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背景下,文化金融就已经进入了死胡同。当然,一定要警惕文化金融中的泡沫性、自循环的“虚拟”成分,文化产品过度金融化必须遏制,文化金融应推动真正将资本使用于文化生产与再生产(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

  第二,充分认识文化金融在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的作用,坚定发展文化金融的信心。当前,国家文化发展在综合国力建设中越来越重要,文化产业规模越来越庞大(以包含文体旅的大文化产业计算约有10万亿规模产业增加值),文化与其他产业的相关性融合性持续加强,没有资本作为产业驱动力是难以想象的。资本需求增长和资本供给短缺之间的矛盾依然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资本在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文化产业在“十三五”末期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我国的既定战略,但如果文化产业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度太低,即便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GDP占比的5%(2016年我国的文化产业增加值的GDP占比为4.07%。),所谓支柱性产业也是站不稳的,随时可以被边缘化。另外,随着新文化经济形态的形成,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性加强,文化金融所面对的“文化”的边界是有极大的扩展空间。所以,推动文化金融发展依旧是文化产业发展中最重大的命题之一。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周期延长 应关注既定政策效应和制度供给

  自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取得了很大的净化,但也客观上延缓了这一领域创新的步伐。原本计划于2017年3月底结束的专项整治显然并未“落锤”。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整治力度,这对文化金融领域也有重大影响。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文化金融领域本原本相当活跃,但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性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所以规范是必要的。策略上,我们需要在规范周期寻找平衡点,适当在传统金融与文化产业结合的创新进行倾斜。

  第一,在互联网金融整治周期内,应积极贯彻国家政策,降低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也已经累及文化产业,必须净化环境,以免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在整治周期也并非无所作为。金融科技在近年来蓬勃发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具有金融科技和文化科技的双重属性,能够为互联网文化金融提供新的底层技术,文化产业在这方面应与更多的关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并不会因为ICO叫停政策而停滞不前。另外还应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挖掘潜力,如互联网金融在“双创”战略中的作用,如文化众筹在文化产业资本市场的多元化作用等。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整治时期,关注既定政策潜力,将关注点放在传统金融与文化产业的结合部的创新工作,精耕细作。纵观今年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策文件中,文化金融依然延续了以往的一些重要政策,重点多是传统金融如何与文化产业结合方面。文化部颁布《关于“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指出,要深化文化金融合作,推动文化金融创新工程。财政部在《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中将“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列为重大项目内容之一。2017年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专项债券类型包括“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其中明确了以未来项目收益权、无形资产进行担保增信。《指引》在发债指标、募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资产负债率要求、发债期限等方面未做细化,比较以往的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未有更大的变化,但文化产业专项债券的专设本身已具有很大的标志性意义。作为产业实践者,应充分利用好政策,挖掘潜力,继续推动文化金融发展。

  第三,在互联网金融整治时期,对文化金融制度性安排中的一些根本问题应予以研究储备。例如,在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中,机会成本的考量是金融乏力的根本原因。政策上虽然有关于文化产业专门金融服务机构(支行、事业部等)等内容,但并未取得根本性的效果,文化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专业化。进行“文化金融牌照”(专门产业金融经营许可证)方面的制度研究,应是文化金融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另外,在金融监管加强时期,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文化产业资产管理等领域仍具有很大的创新空间,但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版权评估、企业征信、信息与指标体系及文化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基础性工作显得更加重要。

  国家对外投资政策收紧 应关注服务文化贸易和产业合作

  根据商务部数据,2016年,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1142.1亿美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对外直接投资39.2亿美元。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进行的文化类投资发展较快,但也带来了较大的问题。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被列为“限制类境外投资”。 股权类文化金融是文化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模最大、社会资本参与度最高的一部分。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我国企业在文化方面的投资方向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环境下,投资者可以更多关注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文化贸易。

  第一,企业投资应根据国家战略,将投资重点放在国内的外向型文化企业。2016年,影视、动漫、网游等新兴文化产品出口同比增长25%,版权输出达到1万种(商务部数据),但总体上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还很低,与我国文化大国的地位并不匹配。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在金融支持文化贸易方面的政策仍然需要大力推动。当前,如何推动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推动我国文化企业的国际间产业合作,让我们的文化产品真正走出去,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第二,应多关注“一带一路”愿景框架下的文化类投资。作为既定的国家战略性布局,文化在“一带一路”愿景中不可或缺。文化产业是文化软实力中的硬实力, “一带一路”中的文化传播也不能缺少文化产业,也就不能缺少资本的力量。2016年我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49亿美元,占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的16.8%(商务部数据),随着“一带一路”行动规划的推进,以文化金融发展提升“一带一路”文化贸易和合作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金融与投资政策的变化虽然对文化金融产生抑制性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文化金融发展的末路。应该说,监管的加强将为文化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文化金融发展应适应国家战略需要,而不能因政策收紧而停滞不前。作为文化金融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应对此保持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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