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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学金:以儒家“中庸之道”,构建“灵活有保障”的劳动力市场
搜狐 2017年7月10日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根据经济新常态确立的一项重大改革方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涉及作为经济重要供给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和劳动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对于国家产业队伍建设有怎样的影响?2017年6月23日下午,由上海社科院工会与劳动关系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劳动关系”研讨会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研讨。

    以儒家“中庸之道”,构建“灵活有保障”的劳动力市场

左学金 上海社科院原常务副院长/研究员

    深化改革包括劳动力市场改革,在很多方面需要注重运用孔子的“中庸之道”,就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平衡,比如公平与效率、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保障等。

    目前我国制造业的一线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他们的雇佣都是短期化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希望能消除雇佣短期化的问题。但是从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这一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大行其道,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后,又出现了大量外包工。现在我国大约有2亿7千万农民工,但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仅为20%。这样的结果都是当时的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由于雇佣短期化,企业不愿意增加对工人培训的投入。但是如果缺少培训,员工素质就很难提高,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提出“工匠精神”,在全国引起广泛讨论。培养“工匠精神”首先要有工匠。什么是工匠?我的理解工匠就是很多年或一辈子甚至几代人做同样的工作。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工人雇佣缺期化,带来的问题是缺少工匠。如果没有工匠,就很难有工匠精神。

    我认为,从劳动立法的视角去考虑保护劳动力,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沿着劳动合同法原来的思路,继续提高企业解雇工人的成本,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更加严格。但是实践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并不理想。另一种思路,是允许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合理地调整雇佣工人的数量,或者说允许劳动力市场有一定的弹性,但同时减少工人流动的福利损失。也就是在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保障之间做一个平衡。这就是国际劳工组织(ILO)所倡议的“灵活有保障”(Flexicurity)的劳动力市场。实际上这样也符合我国“中庸之道”的儒家文化准则。

    灵活而有保障的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是建立在比较完善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原则,是“保基本”。为了实现保基本的目的,我们要尽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覆盖面;要建立全民医保制度,由中央、省与地方共同筹集医保资金。

    必须着力解决“资本回报高,劳动弱势”的分配效应

权衡 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最近讨论比较多的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和逆全球化思潮。实际上,特别是英国脱欧,并不是逆全球化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英国脱欧,完全是英国人觉得在欧美限制了其本国经济全球化进一步的发展,脱欧是要在更高程度上拥抱和发展全球化,而不是逆全球化。这说明大家对全球化以及逆全球化已经有一些争论了。我觉得,之所以有这么一股思潮,是因为全球化本身遭遇了很大的问题。关键是全球化发达地区收入和发展中国家地区收入出现了不平衡。例如,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出现相对下降趋势,发达国家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等。

    全球收入不平衡、不平等上升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和经济增长放慢,失业增加,实体经济收缩与中产阶级比例缩小,劳动与资本分配差距扩大,由此反对全球化声音不断出现,民粹主义抬头。

    这种情况怎么办?虽然我们今天讲全球化、逆全球化,但全球化趋势本身不会停下来。不过,资本总是在全球流动,技术可以流动,人才可以流动,但是劳动力要素就不能流动。这就导致为什么资本的回报高,劳动总是弱势。6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工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出台了25项措施进行保障。这是一条应对的思路。

    最后我想谈谈我个人的理解。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中国需要构建合理的劳动——资本收入分配关系。具体有以下措施:1、提升劳动生产率,形成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内在动力;2、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合理提高劳动者报酬占比;3、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提高贸易增加值份额;4、协调劳动——资本利益关系,发展公平的开放型经济;5、建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权利、规制和机会公平),确保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6、对标国际标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7、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为主的结构体系,增加劳动者就业与收入;8、降成本,优环境,补短板,提高资本预期收益和回报率,振兴实体经济繁荣发展,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当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隐忧及其建议

杨鹏飞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

    经过近40多年的改革,中国劳动关系总体状况已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非规范性。表面上看,我国《劳动合同法》似乎处在正常实施当中,但实际上,该法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占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主体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16年的数字是35.1%,民间统计更低。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率也非常低,最近可查的数字是不超过16.7%(2014年),可见我们的劳动关系非规范化相当严重。

    2、不稳定性。劳动关系非规范化运行的必然后果就是不稳定。除了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外,这种不稳定更表现在,近30年来各类劳动争议增长很快。例如,人社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呈高位增长状态,2011年是131.5万件,2016年达到177.1万件。法外的各种争议与恶性事件也层出不穷。

    3、低水平性。与非规范、不稳定伴随的是劳动力队伍素质不高。一个表现即是,技工比例很低,特别是高级技工缺口很大,同时职业教育和培训又普遍得不到重视。这严重制约了我国产业经济的竞争力。

    4、高成本性。与上述问题互为重要因果关系的一个问题是,当前劳动关系建立的成本过高。除了社保缴费高标准以外,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明显过高、不合理。另外,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争议,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诉讼时间长,相关成本很高。

    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制度性的,也有执行层面的。制度层面的,要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加以改进,比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立法。执行层面的,关键要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路径。近年来,律师积极介入劳动法律服务,但由于服务成本等原因,客观而言主要为企业一方服务为多。从近期福耀老板曹德旺在美国经历可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利、推动劳动法执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重视加强产业队伍建设的今天,这一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劳动法问题及其应对思路

王全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劳动法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之法,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开发之法。我国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与劳动法相关的核心事项是,在人口(数量)红利消失的背景下尽快改革劳动力资源供给机制,以加大对人力资本的可持续投入,提高劳动力素质;并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机制,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亦即劳动参与率)。而当前的主要聚焦点在于:如何扭转以往重视劳动力资源配置而轻视劳动力资源开发的局面,着力解决既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又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积极性这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存在一定冲突的问题。

    关于劳动力资源开发中的职业培训,为解决现阶段高中职业技能人才短缺与企业培训动力不足并存、培训资源短缺与培训资源利用率不高并存、培训供给结构与人才需求结构不对应等突出问题,需要重视两个层面的思考:其一,以劳动者职业培训权为中心,以政府、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劳动者共同承担职业培训权义务为保障,重构职业培训权利义务体系。其二,以培训模式转型即行政主导型转向企业主导与政企合作型为取向,将劳动就业培训与创业就业培训并重、公共性培训与营利性培训并重、开拓培训资源与提高培训效益并重、学徒制社会化转型、企业合作培训等列为培训制度改革的重点。

    关于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基于提高劳动力素质与提高劳动参与率应当并重的追求,应当重视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兼顾劳动力市场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协调,即既要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以提高劳动参与率,实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又要保持劳动力市场安全性,尤其是保持劳动关系稳定,为人力资本投入提供必要条件;同时,还要保障劳动力市场公平性,使配置人力资源的市场机制不被扭曲而得以正常发挥,并激发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例如,《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关系稳定功能和出资培训服务期制度,对提高企业的职业培训积极性至关重要,故在不得不适度减弱其劳动关系稳定功能的同时,应当有足以增加人力资本投入的其他措施同步跟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劳动法律体系的挑战及其应对

周国良 上海市人社局政策研究室主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传统企业,人流分流的影响。现在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下岗分流有明显不同。一是社会保障建设大不一样,现在是全民参保,国家财力支持总体上也是没有问题的。二是劳动法的积极影响,全社会劳动法治意识已大为提高。

    现在我更关注的是第二个问题,即新的技术发展带来的,比如互联网+、共享经济等,给劳动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由于劳动关系管理的全方位性,以及企业组织、就业形态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修改可以看出。当初的想法是减少劳动关系的短期化,没想到转到劳务派遣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改是要规制派遣,想法很简单,尽可能回到直接用工的合同,没想到延伸出了大量的外包,企业开始做外包。当然这个外包背后有科技、互联网技术的支撑,因为互联网技术可以使大量业务可以外包,包括现在山东的海尔,员工变成老板,实际也是淡化劳动关系。

    以下几个问题,是我们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讨论的问题。第一是要研究什么叫劳动关系,这样的基本概念要弄清楚。因为现在开始出现的问题是存在越来越多的隐蔽性的劳动关系。以前觉得出租车司机的管理很乱,现在专车、代步车、共享车很多,情况更复杂。第二是相配套的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明确,特别在共享经济方面,目前的随意性比较大。第三是必须看到社会保险社会化的问题。现在出现的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即是一个反映。另外,目前国民的税费的确很高,大概要达到60%。老板发100块钱,员工可以拿70块钱,那企业还要多拿60、70块,如果以收入为基础,统一交社会保险税,可能更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括对提升整个经济灵活性会有帮助。第四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与失业保险的配套问题。如果失业保险能够及时跟上,单个企业在劳动关系调整比如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就会降低,有利于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配套工作。

    社会公平发展视域下优化劳动关系

何建华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发展问题,因为如何协调资本方与劳动方平衡和谐良性互动关系,涉及到人类社会公平正义发展永恒追求。有学者认为,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世界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财富分配不均导致收入不平等,成为悬在全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文明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其中应有之义涉及劳动关系。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我们国家由曾经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转型转化,当前又面临经济进入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上高科技尤其是大数据、智能化、移动端、云计算、神经元、类人脑等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劳动关系与就业关系已经发生并即将做出深刻调整。面对这些前无古人的变化,应当注重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对策,更科学合理协调劳动关系,优化而不是恶化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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