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强调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很好地反映了儒家生态哲学中“仁民爱物”的思想。
“仁民”是儒家遵循的基本原则。从大禹时期“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虞夏书》)到西周时期“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从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到荀子“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地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无论是将民心与天命相联系,还是探讨民与君孰轻孰重,强调的都是人民的根本地位和重要作用,人民是国家的根基,施政的核心。孟子总结桀纣失天下的原因,根本在于失去了民心,而要得天下就要“得其民”,“得其民”的关键在于“得民心”,怎样才能“得民心”呢?“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百姓想要的,就给他们,百姓不想要的,不要强行施加给他们。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就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儒家很早就认识到,百姓的利益永远是最高利益,保民、安民,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繁荣昌盛。
“民之所欲”是什么?孔子和冉有到卫国去,看到路上人口众多,便感叹“庶矣哉!”冉有问:“既庶矣,又何加焉?”孔子曰:“富之。”冉有又问:“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庶之”“富之”“教之”是孔子治国的三个阶段,先让百姓吃饱穿暖,得以繁衍,再使其物质上富裕,拥有自己的资产,最终以礼乐教化之,使其精神充盈,进而民风淳化,国家安宁。“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论语·颜渊》),充足的粮食是国家运行的必备条件。对“民之所欲”,孔子最为关注的是百姓能够吃饱穿暖。孟子认为:“民之为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上》)“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百姓要先有稳定的收入和财产,解决温饱问题,才会在道德上约束自己,行善事,否则,就会“放辟邪侈”,无所不为。可见,“民之所欲”,最为基本也最为根本的是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尽可能地从吃饱穿暖到丰衣足食。在农业社会,满足这一条件,人类必然要寻求于自然。
“爱物”则是将“仁”推及万物。“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体现了孔子“泛爱众,而亲仁”,将“仁”由己及物,推及大自然的仁爱之心,但孔子从不否定人的私欲和贪念,“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关键是能否节制欲望、克制贪念。孔子没有反对“钓”“射”,因为人类要生活和生产,必然要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而是主张有条件的、克制地索取。“不纲”“不射宿”,以适当的方式,按需索取,而不是以激烈、贪婪的方式占有。如果用大网捕鱼,大鱼小鱼一网打尽,射宿鸟,老雏倾巢而杀,不仅伤害过多生命,而且也是不可持续的,毕竟“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吕氏春秋·义赏》)。
孟子对农业生产和民生保障有更多的论述,他曾劝谏梁惠王:“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按照自然规律,有节制地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农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民生才进而得以保障。自然演替有其自身规律,遵循自然的内在生长规律,依“时”守“节”,才能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荀子也有相似的主张:“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荀子·王制》)依照自然规律,合理规划,因循“天命”而用之,自然万物才能得以成长,人类才能获得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料,以民生为本,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仁民”与“爱物”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物”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人类必须与自然友好相处,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足够的粮食、牲畜维系农业社会的发展,可以说“爱物”是“仁民”的必要条件,有了充分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施行仁政;另一方面,“仁”是儒家的基本道德要求,不仅要推己及人,更要推人及物,“爱物”可以说是“仁民”的必然要求。基于这样的认识,儒家要求对物的取用要做到有礼、有时、有法。“有礼”即要遵循礼制的要求,这主要是针对君主和士大夫而言的。比如,《礼记·王制》明确要求:“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诸侯在没有战争的时候,每年田猎三次。一次是为了准备祭祀供品,二次是为了准备招待宾客的菜肴,三次是为了丰富天子、诸侯的膳食。没有特殊情况不举行田猎,是为不敬,不按礼制规矩进行田猎,是为损害天物。“有时”即对自然的索取要依时令而行,“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曾子甚至将依时而取上升到了“孝”的高度。“有法”即向自然索取物资资料还要遵循法制、律令的要求。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制定了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律令,如西周就有《伐崇令》,规定“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如不令者,死无赦”,对动植物有了明确的保护。对于不按时令取得的生物资源,政府采取了限制交易的办法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自然生物未到生命成熟或完成生命周期之时,不得随意采摘、砍伐和捕杀。此外,政府还设置了专职管理自然生态,如秦简《田律》中就明确了虞、衡等官职保护山川河流。
“仁民爱物”的生态观在当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人是自然生态的一部分,人的生存必须依赖于自然界,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并体现“仁”,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遵循自然万物内在的生态规律,约束人类自然行为,守“时”有“节”,才能维护自然生态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慧,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员